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2版)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2版)

2022-12-28 16:4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七届六次理事会通过修订,2018年8月4日执行的《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范畴:政府委托项目、学术活动、国际合作、宣传教育、培训交流、调查研究、科研课题以及符合癌基会章程的其他公益项目及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各类项目应按:策划论证、编写方案、申报审批、组织实施、过程监督、总结评估、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部应根据项目方案及计划,做好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评估、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组织,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及时反馈给捐赠方或资助方(以下简称“资金支持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癌基会所有项目的统一管理。患者援助项目事务部、科研基金发展部、学术部、肿瘤防控与科普部以及信息宣传与社会工作部等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围绕癌基会中心工作,做好项目的策划组织工作。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策划、资助协商沟通、执行方案确定后,可填写立项申请表,向项目管理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申包括:项目名称、申请人、联系方式等项目基本信息和摘要。研究项目还应填写项目申报书除项目基本信息,还包括项目执行方案,包括:项目目标、主要内容、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费用预算、支付进度、预期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依次提交规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秘书处、秘书长及理事长审议批准。项目预算50万及以上或重大项目需经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委托外单位实施部分项目工作的,按癌基会有关制度选择确定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署项目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内容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后,方可进行。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及以上的项目、协议有约定招标的项目或理事长办公会认为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单位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第七条 利用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物资捐赠项目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癌症基金会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公益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实施项目取得预期的目标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内容、进度、资金等相关重大调整,按流程经癌基会理事长批准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汇入癌基会帐户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办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监督项目是否遵循协议条款执行,并做好过程监督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经办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相关材料后及时与规划财务部协调沟通,落实项目款项。一次性拨款的,在结项时提供结项报告及资金决算报告;多次拨款的,每次拨款前需提供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报告,结项时应提供结项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在项目经办业务部门依据癌基会有关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后,癌基会规划财务部完成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记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前后过程中的照片、影音材料、宣传报道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总结时,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预期目标、资金的预算、项目完成的时间与实际完成情况、效果进行项目自评,客观分析项目实施绩效、经验和需要改进方向

第十七条 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工作的,应依据委托协议中的条款对照检查。项目经办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实施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其中: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记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成果对比照片、有关项目影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一同提交(报告应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支付项目尾款。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或重要结点),癌基会有权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包括且不限于审计、法律服务机构对项目做验收、结项资金审计或法律合规风险评估等。

第十九条 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实施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经办业务部门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采取组织项目返工等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格要求,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不予拨付剩余项目款项,并列入癌基会项目实施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参与其他癌基会项目实施资格

第五章 结项归档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癌症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2022版)要求,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并制成电子档案妥善保管。项目归档由项目经办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由癌基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项目经办部门应将项目材料整理造册,档案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档案要求目录按项目从项目设立至项目总结依时间顺序全过程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结项归档内容应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变更手续、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变更过程记录、项目实施过程记录、项目执行过程监督记录、项目实施前后过程照片及视频材料、总结评估和资金使用结算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档时间不应超过项目完成日期后的6个月,超过时间不归档,项目不纳入项目经办部门(考核指标)范围内,对部门考核将产生影响。

第六章  项目终止和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方式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可予以撤销;

(三)项目成立后三年内,项目基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可予以撤销;

(四)项目资助方未按捐赠协议约定履行资金支付者,且影响项目业务活动的开展,癌基会应对其进行组织整改或撤销;

(五)项目基金不能支撑该项目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可予以撤销;

(六)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撤销;

(七)项目在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的,癌基会可以强制撤销;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九)其他特殊原因,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办业务部门审议,规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完成项目的经费审核,必要时需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后,秘书处、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项目方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撤销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项目经管业务部门审议报请交秘书处、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二)项目管理部依据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决定行文通知决定终止的项目经管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三)被终止工作的项目,项目经管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项目的终止手续,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

(四)项目管理部根据《中国癌症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终止项目的档案进行整理、汇总,移交癌基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五)规划财务部对依据本办法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相应项目的所有往来账目,对于项目的结余资金,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或依据项目资金支持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项目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通过癌基会官网、癌基会年报、癌基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民政部规定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平台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原《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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