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20 16:5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捐助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和赞助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基金会通过捐助人捐赠、赞助或社会募集所得的资金,政府因委托工作所拨付的资金不适用本办法。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及限定性。非限定性基金指捐助人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具体的限定,仅要求用于与癌症防治相关的公益事业的基金。限定性基金指捐助人对资金的用途或时间有具体的限定,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的基金。 根据金额及用途,限定性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和非专项基金。
与之相联系,基金会的资产也分为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资产即为限定性资产,除此之外的资产,即为非限定性资产。
第三条 基金将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公开、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资金的应有价值。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捐助人自愿捐助,所捐助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的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及业务范围,并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意愿。
第五条 捐人向基金会提出捐助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捐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个人情况简介;
(二)捐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以及单位业务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助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会与捐助人经过协商达成捐助意向;
(二)基金会与捐助人交换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会与捐人签署捐赠或赞助协议书;
(四)基金会与捐助人就基金设立的目的、捐助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各方的权利义务、基金终止的情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签订协议;
(五)捐赠或赞助人按照捐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助财产转移给基金会;
(六)基金会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办理捐助手续的权限和分工:
(一)一般捐助意向(人民币100万元以下)需经秘书长同意;
(二)大额捐助意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需经理事长同意方可进行;
(三)捐赠或赞助协议经基金会办公室、规划财务部和法务人员审核后,根据金额及权限分别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生效;
(四)资金到账后,规划财务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
第八条 捐助联系方式:
(一)捐助意向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基金会网站进行;
(二)捐助的实施:可直接将钱物交至基金会,亦可通过邮局、银行汇寄,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进行网上支付。
第九条 基金的管理:
(一)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和协议的内容使用捐助财产,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二)规划财务部负责对捐助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妥善保管。捐助协议文本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备份交规划财务部。
(三)基金的募集及使用应按规定接受年度审计,并在基金会网站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并接受捐助人有关捐助财产使用的监督与查询。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金会原则上提取捐助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章 非限定性基金
第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开展与癌症防治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30万元以下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秘书处会议研究后,秘书长审批。30万元及以上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秘书长或秘书处会议提出使用计划及预算,经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年度经费收支进行审议时,财务部门应就非限定性基金的收支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本年度结余可转入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
笫四章 专项基金
(一)凡致力于促进我国癌症防治事业发展,愿意支持基金会社会公益活动的海内外机构、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自愿捐赠或赞助或募集资金,均可申请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综合专项基金一般是多用途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年。
(二)专项基金的名称由捐助人或筹资人与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冠名。
(三)捐助人或筹资人在与基金会合作进行其他公益活动所结余的非专项基金达到50万元时,可设立专项基金。
(四)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助人或筹资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与募捐部门协商具体事宜,经秘书处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书,待资金到位后正式生效。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在基金会下设立的管理和使用专项基金的机构。由捐助人或筹资人、基金会相关人员、以及经协商聘请的专家等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其成立与撤销,并向理事会通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基金会聘任;
(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立主任委员1-2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单数;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修改该专项基金的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经费支出书面报告,并由专项基金负责人签字,基金会财务部门据此执行;
(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召开2次会议,年中会议汇报专项基金工作进展和情况,以及对基金进行预算调整;年底会议审核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以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等。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变更的,应经管理委员会确认,事属紧急的,应有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书面说明,并事后经管理委员会确认。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应有纪要。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会规划财务部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项基金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规划财务部门按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执行;
(三)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外的支出须经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预算外的单项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预算外支出实施时,需主任委员或执行主任委员签字,并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
(二)科研项目的资助;
(三)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资助;
(四)科普宣传、患者关怀与康复的资助;
(五)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根据捐赠或赞助人意愿及筹资人建议的其他与癌症防治事业相关的资助。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专项基金应予撤销:
(一)专项基金在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的;
(二)资助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其职责,拖欠应支付捐助款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撤销的。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专项基金应予终止:
(一)专项基金协议到期且双方协商不再继续合作的;
(二)专项基金所资助或支持的对象发生变化,致使该专项基金任务不能完成的;
(三)专项基金在组织募捐和开展公益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益原则,或严重违反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对基金会的名誉造成损失,对基金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连续三年未开展任何活动或进行任何支出的,经基金会通知整改后,又有两年仍未开展活动的;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或赞助人的意愿转为其他公益项目,也可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撤销或终止,应通过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相应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撤销或终止,并向理事会通报。
(一)规划财务部门每年向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要求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二)专项基金每年年终统一接受法定审计部门审计;
(三)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捐助人的监督和查询。
第五章 非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非专项基金多为一次性捐助,用于捐助人或筹资人指定的合法合规的癌症防治公益活动,数额一般少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非专项基金的捐助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捐助人或筹资人可就有关活动的权益与基金会签定协议,待资金到位后协议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非专项基金在完成指定的活动后,其结余资金可根据捐助人的意愿或筹资人的建议继续用于同类公益活动,亦可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基金会鼓励捐助人及筹资人将多次进行公益活动结余的非专项基金合并建立专项基金。
笫六章 课题基金
第二十五条 课题基金特指用于癌症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数额一般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非专项基金,课题来源包括国际合作及企业或个人资助,以及基金会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申请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课题的申请及管理采用课题负责人制,课题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项目协议或课题任务书,经费使用需由课题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学术部、项目部及规划财务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的项目协议或课题任务书管理、并按课题预算监督课题基金的使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基金使用范围的,应征得基金资助人的同意,并附书面说明。一次性发生大额课题经费的支出的需经基金会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下的课题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专项基金的结余可根据基金资助方的意愿或课题负责人的申请,转为非限定性基金、综合专项基金或非专项基金,并按相应规定管理。
第七章 职权、职责
第二十九条 捐助人或筹资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基金会存在违反协议和捐助人意愿的行为的,捐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要求基金会立即纠正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尊重捐助人的意愿。基金会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套设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对各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以保护专项基金捐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捐助人可给予以下方式的鼓励或表彰:
(一)个人捐助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的,法人或组织捐助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根据捐助人的要求,由基金会颁发捐助证明书;可受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个人捐助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法人或组织捐助财产价值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根据捐助人的要求,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可受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三)个人捐助财产价值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法人或组织捐助财产价值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可根据捐助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由基金会理事长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可受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可在基金会网站(www.cfchina.cn)或相应出版物发布相关信息,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四)对在捐助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宣传和鼓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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