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22版)
2022-12-28 09:5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国癌症基金会事业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现对2018年8月4日七届六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癌症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癌基会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出纳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条 癌基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定向捐赠、赞助原则上按10%提取管理成本。
第四条 癌基会财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自律的原则,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以及本癌基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人的质询。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
第六条 负责癌基会年度预算收支管理。根据癌基会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根据中期完成预算情况及理事会的提议进行收支规划的必要调整。实施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 负责编制年度及中期财务工作报告,上报理事会审核。
第八条 负责财务日常的会计核算。如:日常凭证和原始单据的审核;经济合同审核;日常业务报销;会计凭证录入;往来账和物资账的核对;工资发放;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按月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年终决算表并进行分析。
第九条 负责对癌基会各项公益活动、国际合作、防治项目以及癌基会设置的各种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反馈各项基金、项目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监督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慈善法规定。
第十条 负责对癌基会管理费的核算、分类统计、分析,加强成本控制,保证管理费支出不突破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一条 癌基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每月中旬向癌基会理事长、秘书长提交上月财务分析报表。第十三条 每年3月1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三)上年度捐赠收入清册、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主管部委及癌基会指定的各项财经制度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癌基会业务支出与各专项支出都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相互之间不得挪用、挤占,须按照其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癌基会不得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借贷款。
第十七条 癌基会不得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更不能随意挪用现金。
第十九条 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对未发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过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用后的支票要凭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到财务部报账。如果发生支票丢失,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票人负责。
第二十条 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经手人、财务专用章、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报销票据应是财政部规定的准予报销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一条 癌基会大额资金的使用按照 基办发[2021] 7号《癌基会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癌基会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各项福利费等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表,并经理事长签批后交财务部,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不准出借本癌基会的银行账号,也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癌基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要严格执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癌基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限定性净资产(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而形成的净资产)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十八条 对捐赠物品入账价值和出账的规定如下:
(一) 对于捐赠的药品、实物,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需提供有效公允价值证明作为入账价值凭证;
(二) 对于需要对外捐赠的药品、实物,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癌基会原有入账价值对外发放。
第六章 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会计工作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确保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开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开据统一规定的发票,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癌基会监事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癌基会每年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出具年终审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档案的管理:
(一)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财务档案的保存:财务人员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档案交与癌基会的指定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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