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癌症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2019-03-20 16:56: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聘用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应按照《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规定,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并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基金会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形式如下:

(一)基金会直接聘用人员,由基金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按规定设立试用期。员工的人事服务委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

(二)基金会借用其它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其所属单位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直接聘用人员,基金会与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与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按规定设立试用期,人事资料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基金会聘用退休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和解聘,受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基金会不得聘用基金会工作人员近亲属。

第三章  招聘、试用、入职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提出招聘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核准,经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公开招聘。基金会领导、主管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员工招聘面试。

第五条 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办理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健康体检证明及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用人部门及上级领导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面试。面试通过后,填写《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及签订《劳动合同书》,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转正时,由用人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员工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两部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内部培训。

第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部门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第九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到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各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对基金会聘用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要严格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经用人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领导和基金会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考核优秀的基本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2、本年度工作表现出色,有显著成绩,为基金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4、全年全勤。

(二)考核称职的基本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2、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3、没有无故缺勤现象。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评为不称职:

(1)违反法规或纪律,情节严重,受到各类处罚的;

(2)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基金会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4)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

(5)事假全年累计达到50个工作日以上的

5、不参加考核人员范围:

(1)工作未满三个月的人员;

(2)病假全年累计满6个月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理事长或秘书长对考核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不认真,上班从事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服从合同规定范围的调动或工作分配;

(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外事纪律等。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类员工的待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金会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双方约定相应待遇,薪酬不少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二)借用外单位员工参照所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支付,标准由三方(基金会、项目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个人)共同约定;

(四)基金会聘用的退休人员,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聘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仍有义务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形象,有对基金会未公开的工作和相关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的责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基金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基金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岗位工作需要,员工经基金会考核合格的,基金会及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癌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七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188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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