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癌症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22版)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22版)

2022-12-28 16:08:24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癌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癌基会经费的出国人员。

第二条 各部门、各项目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各项目因公临时出国前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签审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各国家和各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见附表2

第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九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理事长签字。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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