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癌症基金会业务工作会议管理办法(2023版)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业务工作会议管理办法(2023版)

2023-06-07 14:2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业务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 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方审计意见等,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癌基会业务工作会议是指癌基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会、讲坛、论坛、评审会、咨询会以及学术主题的竞赛等,前述会议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与政策,遵循基金会的宗旨与章程,促进肿瘤防控和诊疗水平的提升。各类业务工作会议的组织举办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为基金会各类学术会议及培训工作开展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会议及培训申请资料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以及会议实施情况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议审批

    第五条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室应于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开理由、主要内容、预计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来源、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等(见附件1)提交项目管理部汇总,经秘书处会议审议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待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需要的临时会议,需填报临时会议申请表(见附件2),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由方可执行
    第六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癌基会的名义召开或者与他人合办任何形式的会议。
    第八条  “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会议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书面文件报批各方相互关系,并签署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履行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的把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九条  癌基会在职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出席研讨会、论坛论、讲座、培训等活动前,须严格执行癌基会审批流程(见附件3)。如在活动中发言,发言资料须提前报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会议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费事项,要依法依规如实进行预算编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会计核算、规范开支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费、交通费、师资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场地费是指用于会议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五)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翻译费、论文审稿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估、论证、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面试、绩效评价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专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七)讲课费是指为履行癌基会职能、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 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所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八)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等。

(九)宣传费是指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会议或相关活动项目宣传推广所产生的费用等。

(十)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意外伤害保险、现场速记费、专业会议服务机构服务费税费等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政府委托项目会议的收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书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委托项目会议及癌基会主办会议的收支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委托项目协议书的预算要求,原则上住宿费、伙食费合计不超过600元/人天,实行中可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癌基会在异地举办的会议,其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标准参照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税后)

(一)政府委托项目及癌基会主办会议的专家讲课费和咨询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癌基会主办(承办)会议的专家劳务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课时不超过 1000 元 (或900―1500 元/人·天)。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人每课时不超过 2000 元(或1500―2400 元/人·天)。

3.院士、 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人每课时不超过 3000 元。(或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4.对于无技术职称或行政级别的人员,其中社会组织负责人(含名誉职务)每人每课时不超过 20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课时不超过 1000 元。

5.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6.异地(含境外)邀请的授课老师,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7.邀请系统外专家讲课如交传、同声传译翻译的讲课费,可参照行业市场价格标准支付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结算应当在会议结束后40天内完成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交会前的会议审批表(文件)、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邀请函、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协议、会议总结、照片、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机构提供的收款票据、费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对于临时增加的会议项目,需提交主要领导审批材料。
    10000及以上的会议支出应有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书;支出超过1000及以上的,需使用支票或转账付款。
    规划财务部审核会议费支出,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或票据不规范、开支费用票据与本次会议关系证据不足等,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癌基会原则上提取会议赞助总额的10%(税后)作为管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会前监督,合规审计部会同外部律师对会议协议等相关文件严格审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癌基会有关制度,对会议涉及的大额资金采购执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议现场监督,会上发现演讲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观点,必须当场立即制止,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参加基金会主办、承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活动,以及癌基会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癌基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规划财务部负责对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包括:

(一)会议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会议计划是否有主要领导审批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四)会议和培训费报销和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五)专业机构服务费支付是否合规

(六)是否存在虚报会议和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组织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对会议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基金会有权依法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总结归档
    第二十三条  会议执行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对象、内容、时间、地点、通知、邀请函、签到表、总结或纪要、会议照片、协议、资料汇编(包括电子版)、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费用支出、列支渠道、培训成效、媒体宣传、问题建议等分别报送项目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协同项目管理部、会议执行部门完成上年度会议资料汇总工作。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癌基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完成会议资料建档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执行,中国癌症基金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13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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