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赛汀项目公告
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调整后申请流程补充细则
2017-09-08 14:36:00
1、自2017年10月1日起,除本细则第5条所列地区的患者和全国低保患者外,不再接受其他地区的新的患者申请。即,在201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购买使用赫赛汀(以第一支购药发票日期为准)且10月16日(不含当日)之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递交第一轮申请材料的患者,经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既定方案获得一轮援助。
2、10月1日之前,项目办已通知补充资料的患者(包括初次申请和首次援助药品申请),请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递交完整补充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10月1日之后提交申请,但仍需补充资料的患者(包括初次申请和首次援助药品申请),补充资料时限为2个月(自审核通知之日起)。
4、患者入组后无故未领药超过2个月,视为患者自动出组,不再享有领药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患者自负。
5、对于赫赛汀已建立医保共付机制的地区包括黑龙江、上海、广东、广西、甘肃5个省市自治区和四川省成都市,或将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执行不同的项目终止日期。
在以上第5条所列地区申请的患者,赫赛汀自费用药均需全部发生在同一地区(以发票识别),且仅能在购药地申请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
中国癌症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