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癌症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2024-06-07 22:17:24

为保证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癌基会的关联方:

(一)癌基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癌基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癌基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癌基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癌基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癌基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包括:癌基会负责人、理事、监事等。

(七)癌基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癌基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癌基会出资购买或向癌基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癌基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癌基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许可协议;

(七)代表癌基会或或由癌基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八)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条 癌基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癌基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癌基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癌基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癌基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癌基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癌基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癌基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癌基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癌基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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