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4-06-07 22:2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将癌基会有关基本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通过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癌基会官方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癌基会将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癌基会依据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主动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范围:
(一)癌基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癌基会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开癌基会基本信息,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志愿者的招募及开展的活动。
第六条 公开癌基会公开募捐信息,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信息、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三)募得款物情况、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四)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五)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六)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原计划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当前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慈善项目名称、设立时间、发起人或捐赠机构、慈善信托的名称、受益人群;
(二)慈善项目实施的管理;
(三)慈善项目开展的募捐活动的名称;
(四)慈善项目重要关联方情况;
(五)慈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六)慈善项目结束的,及时公开有关情况;
(七)慈善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的需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八)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每年至少一次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及财务状况、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公开癌基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按规定时间及途径向社会公示: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十一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涉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六)涉及癌基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活动实施,规章制度落实,向捐赠人、募捐机构及社会公示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在患者援助项目的实施中,向受益人公示项目方案、工作流程、工作规范、资助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癌基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癌基会理事长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肿瘤防控与科普宣传部为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肿瘤防控与科普宣传部负责对癌基会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承办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落实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备案流程,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指导并推进癌基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癌基会的新闻发言人或被授权的主要领导,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代表癌基会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开展信息发布活动。项目管理部、患者援助事务部及肿瘤防控与科普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在肿瘤防控、诊治共识、健康宣教等方面开展的业务活动中,如有以癌基会名义或主办会议、项目接受媒体采访的,需按审批流程报批,并在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布的信息报肿瘤防控与科普宣传部备案。
第十九条 肿瘤防控与科普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时,确保真实、准确,并做到所公示的信息在上报资料、平台发布及其他公布渠道中一致。
第二十条 癌基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质量将纳入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